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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admin2024-04-05人已围观

一、护栏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护栏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护栏是一种常见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于防止行人、非机动车和车辆跌落或穿越道路。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护栏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公路护栏国家标准: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护栏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能够有效地阻止车辆翻越和防止交通事故。通常,公路护栏应设置在道路两侧,采用适当地弧度和适当的宽度,以便提供足够的保护。除此之外,交通部行业标准中也详细规定了护栏的结构和尺寸,以及各种特殊路段的护栏设置要求,例如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

城市道路护栏国家标准:在城市道路上,护栏的设置也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标准》,城市道路护栏应具备防撞性能和耐久性,同时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通常,城市道路护栏应设置在道路两侧,采用适当地高度和颜色,以便提供足够的警示和保护。此外,城市道路护栏还应符合环保和景观要求,确保其设置不会影响城市景观,也不会对行人造成不便。

特殊场所护栏规范:在一些特殊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护栏的设置也有相应的规范。这些规范通常要求护栏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安全性,同时考虑使用方便和美观性。总的来说,护栏的国家标准和规范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强度、耐久性、安全性、警示性、环保性、景观协调性等。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不同场所和环境,选择合适的护栏类型和规格,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护栏标准和规范,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当地的法规和标准。

二、国家安全防护栏杆标准

法律分析:1、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900mm;

2、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3、当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高速公路护栏设计的标准高度是多少?

国家JTJ074-94护栏网标准中规定的有效高度取值范围在1.6~1.8m之间。

高速公路护栏:

高速公路护栏是半钢性护栏的主要形式,它是一种以波纹状钢护栏板相互拼接并由主柱支撑的连续结构。车辆对其碰撞时,由于波形钢护栏板有良好的耐撞性能和吸收能量的作用,既不容易被撞毁,同时又可对车辆和司乘人员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表面处理分为热镀锌波形护栏和镀锌喷塑两种。按设置地点可以分为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级和S级。S级护栏属于加强型,适用于路侧特别危险的路段使用,A级用于专用公路。常用路侧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B、A、SB、SA、SS五级。

我国高速公路设计规范里规定,边坡的坡度和路堤高度比例在1:1到1:4之间,边沟垂直深度不足4米就可以不安装防撞护栏。美国的高速公路边坡的坡度和高度比例已经达到了1:4,有的甚至达到了1:6,几乎是和高速公路路面没有什么落差,车辆一旦冲出路面很少会出现损害和伤亡,并且可以自行回到路面上,因此美国的高速公路基本没防撞护栏。

但是中国因为受土地等因素的限制,高速公路的边坡比例和边沟深度虽然是符合了国家不安装防撞护栏的标准,但是还属于陡坡,车辆一旦冲出路面对于车辆的损害和对于人的损伤都比较严重。

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原有的设计规范中道路承受的车流量现在已经到达底线,所以说必须对原有的一些内容进行改进,使其符合我国现有国情。

通常我们的护栏,轧成波浪状,自身高度是310mm

搭配的立柱,通常打到土里的,整体高度是2150mm,打入土中1400mm

这样的话,在外面的距离,高出地面的就是750mm左右

由于护栏网立柱高度降低,建议立柱间距由4m该为按5m设置,则每千米设201根;

四、安全护栏颜色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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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桥梁护栏规范和标准

法律分析:JTG/T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 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对桥梁护栏进行了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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