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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栏杆安全高度

admin2024-04-30人已围观

一、公共场所栏杆安全高度

公共场所栏杆安全高度:1、室内公共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不宜低于900mm,水平扶手超过500mm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mm。2、平台护栏高度,即扶手上平面距地面的高度是900mm-1200mm。3、阳台栏杆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4、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1100mm。

护栏主要用于住宅、公路、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场合中,对人身安全及设备设施的保护与防护。护栏在我们生活中处处可见,其护栏的高度与应用环境都会有所不同。除高度以外,对护栏立柱以及材料也有相关规定:

1、护栏立柱垂直间距≦1200mm,玻璃护栏立柱垂直间距≦1000mm。

2、护栏立杆垂直间距≦110mm。

3、扶手与上横杆平衡间距≦110mm,下横杆与地面平衡间距≦110mm。

型材饰面需采用阿克苏室外粉高温静电粉末喷涂或氧化电泳的着色生产工艺,颜色按工程设计。其生产工艺需采用古典插扣快速组合生产工艺,无需焊接、丝接和角码连接。

如果是玻璃护栏,需要采用钢化夹胶安全玻璃,厚度12mm,嵌入深度12mm,玻璃四边采用三元乙丙胶条镶嵌。在安装的时候扶手与墙立面采用铝压铸件内膨胀栓固定,立柱与地面采用铝质连接件内膨胀栓固定。

二、楼顶护栏高度国家标准

Gb4053.3-2009《钢制直梯、钢制斜梯和工业护栏》规定:工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为1050毫米。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和工作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小于1000mm,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平台、通道和工作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小于1200mm。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当平台、通道和工作场所的高度距基准面小于2m时,工业围栏的高度应不小于0.9m。当距基准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m且小于等于20m时,工业防护围栏的高度应为1.05m。当距基准面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0米时,工业围栏的高度不得低于1.2米有些围栏是全封闭的,比如机器人工作场所,机器人围栏等等。这些围栏的高度应该根据机器人或机械手的高度和工作范围来定制。

法律分析:1,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

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法律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三、道路护栏标准

法律分析:1、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 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道路建设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 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2、中央分隔带护栏: 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 分道行驶的设施。按其在道路中的空间高度,可分为中央分隔带高护栏和中央分隔带矮护

3、机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机非隔离带上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分道行驶的设施。

4、人行道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贴近路缘石一侧的隔离护栏,是警示和强 制行人和车辆分道行走和行驶的设施。

5、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设置于公共汽车专用两侧,与其它车道分隔的隔离设施。

6、移动式隔离护栏:设置再地面上不设埋置式基础而易于搬动的隔离设施。

7、固定式隔离护栏:端柱埋入地下或设置在埋入地下的预制件上并用螺栓连接的隔离设

8、护栏渐变段:设置于护栏外移端头与标准段之间平滑过渡的结构段。

9、轮廓标:设置于护栏立柱上,用于指示护栏边界的视线诱导设施。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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