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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道路系统

admin2024-09-05人已围观

2.1本规定所指道路系统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2.2城市道路2.2.1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布道路等级并适时调整。2.2.2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2.2.3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清洗、保洁。路面冲洗应在晚十时至凌晨六时进行,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一般应在两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消除污染。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2.4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出现坑洞、网裂、拥包、错台、溢水、水毁、塌方、缺板、塌陷等情况时,除天气原因外,A、B级道路应在一日内、C级道路应在二日内进行养护维修工作。2.2.5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时,位于A级道路、景观区域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实体围档;位于其他路段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有警示标志。临道路的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2.2.6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空坪隙地从事公益、经营活动时,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活动使用的货柜、桌椅、太阳伞等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2.2.7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盲道上设置任何其他设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摆放在空坪隙地上。2.2.8城市道路护坡上应无垃圾、杂物等,不得涂画、张贴、张挂。2.2.9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2.2.10人行地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人行地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等现象。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2.3路名牌2.3.1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路名牌应按国家标准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2.3.2路名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2.4道路附属设施2.4.1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每年进行一次油饰。2.4.2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禁止在路缘石设置踏步。2.4.3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加固、补齐、更换和归位。2.4.4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2.4.5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2.4.6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单位指示标志,交通标志前后五十米距离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歪倒等应及时维修、油饰或更换。2.4.7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记。2.5停车场2.5.1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2.5.2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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