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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屋顶的安全规范

时间:2024-02-14 21:08:09  来源:http://www.hbpzhlw.com  作者:admin

涉及住宅屋顶安全问题国内尚无专门的规范。但关于屋面设计时需确保安全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中均有相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摘录)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里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 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3.3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 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3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5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

9 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10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摘录)

5.5.3 建筑的楼梯问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摘录)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上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05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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